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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
2024年04月18日 【字号:

为加强自治区地方成品储备粮管理,确保数量真实、质量良好、常储常新、调运高效,根据《粮食安全保障法》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《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》《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、财政厅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了《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《办法》共6章29条,包含地方成品粮储备定义、品种、仓储管理、质量管理、轮换管理、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,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。

《办法》的出台,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,明确了成品粮储备管理各项要求。一是明确粮权所属。地方成品粮储备粮是用于调节区域粮油市场供求,应对局部应急状况,稳定粮油市场所建立的面粉、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,粮权归自治区、地(州、市)、县(市、区)地方政府所有。二是明确储备规模。地方成品粮储备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,各地(州、市)、县(市、区)可以根据当地实际,适当增加地方成品粮储备规模。三是明确管理要求。地方成品粮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、质量、品种、地点“四落实”,实行专仓(区)储存、专人保管、专账记载,确保账实相符、账账相符。四是明确质量标准。采购的地方成品粮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,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。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确保地方成品粮储备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。五是明确检查频次。各级发展改革、粮食和储备、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成品粮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,原则上每季度开展相关检查不少于1次。

来源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

来源:粮食和储备局网站